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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城镇建设中基本农田使用的严格限制,一些地方为解决工业及城镇建设用地问题,把征占用地的主要方向转向林地特别是国有林场用地。有的地方在修订调整城镇总体规划时,不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将城镇周边国有林场林地大量圈划为建设用地;有的不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也不按规定标准缴纳征占用林地各项费用就进行开发建设;有的以促进招商引资为名,不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将国有林场林地低价甚至无偿转给投资商长期使用,导致国有林地和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严重流失;有的地方甚至为了把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土地规划为城镇建设用地,将国有林场层层下放,造成林场建设与管理的混乱,严重影响了国家生态建设的健康发展。为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国有林地,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确保林区管理和国家生态建设用地的长期稳定,实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所确立的林业发展目标,现就加强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土地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建设基本用地,必须确保长期稳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过程中,将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各类土地,明确为国家重要的生态建设基本用地,并按具体用途落实到山头地块,严格实行用途管制。要按照我局有关要求,认真编制和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对国有林场的土地实行严格有效的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林地权属,保持国有林场经营范围的长期稳定。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类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应明确长期由林场管理使用;属于集体所有,但长期以来一直由林场造林并经营管理的,在理顺所有者和经营者权益关系的基础上,应当保持长期稳定。要进一步落实国有林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目前尚未取得林权证的国有林场,应依法尽快申领林权证。国有林场要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抓紧制定林场建设总体设计和森林经营方案,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和各类林地管理档案,不断提高各类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提高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水平。
    三、必须依法严格控制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国有林场林地。随着各地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需要将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土地纳入相应的城市发展规划范围的,决不能改变林地的用途,并且也不应当改变林场性质、林场行政隶属关系和经营范围,以充分发挥林场在城市生态建设与保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地要坚决防止借调整城镇发展规划之机,随意肢解分割甚至将国有林场大量林业用地划为非林业建设用地。对各类建设项目确需征占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土地的,必须按照法定权限,严格依法办理有关征占用手续,坚决杜绝化整为零、越权审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征占用林地的行为;对各类建设项目申请征占用国有林场林地,凡不符合《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核审批。
    四、加强对国有林场林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管,严禁未经批准和不进行资产评估低价甚至无偿转让国有林地使用权。国有林场使用的土地是重要的国家资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林场切实履行好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责任,未经依法批准并办理相关出让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做出包括使用权流转在内的任何处置决定。在国家颁布统一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办法之前,对国有林场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要采取积极而又慎重的态度,加强正确引导和监管服务,严防以流转为名借机侵占林场经营的林地,破坏森林资源,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五、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国有林场事业稳步发展。《决定》对深化国有林场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目前我局正与有关部委共同加紧研究制定具体改革的实施方案。各地在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中必须认真贯彻《决定》的精神,要把改革的重点放在理顺不利于国有林场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上,而不应采取简单将国有林场下放的办法。在改革中不断总结经验,特别是对那些经实践证明的成功做法和管理模式,应当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逐步建立起责、权、利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同时,要认真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国有林场在稳步深入的改革过程中得到不断发展。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