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西宁市政府管理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清单
365投注事中事后监管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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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监管对象 | 监管内容 | 监管方式 | 监管程序 | 监管措施 | 职权依据 | 处理措施 | 责任追究 | 监管是否涉及 其他部门 |
监管处室 | 投诉举报电话 | 备注 |
1 | 对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的监管 | 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 单位及个人 |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省厅动管局要求,会同省厅、辖区林业部门进行现场勘察,提出意见建议;(二)加强审批后监管,对省厅已批准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法进行驯养繁殖及产品经营进行监管,对未经行政审批,擅自进行驯养繁殖及产品经营的进行监管和查处。 | 采取省、市、区、县联动,对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及《产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 从事经营单位根据要求提交《驯养繁殖许可证》、《产品经营许可证》相关资料→进行资料复查→对合格的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停止经营并告知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 (一)依据市野生动物保护处审核审批备案信心,明确分工,省、市、区(县)联动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二)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现场勘查,调查情况,收集证据;(三)对经调查属实,组织执法人员及时进行查处 | (一)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4月30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第十一条 |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 (一)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清洁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涉及 | 局野生动物保护处 | 野生动物保护处:0971-6152639 | |
2 | 对城区建设项目绿地规划审批的监管 | 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 单位和个人 | (一)根据《西宁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实施方案及实施细则》,我局对规划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的绿地率指标进行审核。 (二)根据《西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西宁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西宁市绿化工程施工图进行备案,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对施工竣工后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 (一)绿地率审核同意后,绿化工程施工图报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二)对绿化种植工程按种植土方部分、植物材料部分、植物种植部分、单位工程竣工四个阶段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三)对园林小品及附属设施工程着重对基础部分、主体结构和单位工程竣工三个阶段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四)对主要材料、绿化设施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备案。 | (一)绿地率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审批且不得办理后续树木清理、移植等手续;达到要求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工程开工前须到西宁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图备案); (三)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质监站对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安全保证资料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等进行全面监督。 (四)重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 (五)对隐蔽工程隐蔽施工前质量监督人员到场进行监督检查。 (六)园林绿化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准备,并填写《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报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备案。 (七)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执行验收规范的情况实施监督,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西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一)监督施工方严格按经审核备案的绿化施工图施工,严禁占用设计的绿化用地,确保苗木栽植质量及景观效果的同时,确保既定的绿地率指标要求。 (二)对未按照审批许可及监管部门要求随意施工的,绿化工程不予验收备案。 (三)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后按并联审批时限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四)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发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有违反《西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可以向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投诉,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处理。 |
(一)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年11月4日建设部建成[1993]784号通知实施)第五条、第七条 (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建设部2002年第112号令发布/施行)第十三条 (三)《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5年7月12日西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8月30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2年12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修订)第十五条 (四)《西宁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2003年12月16日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宁政办[2003]195号文件通知实行)第四条、第十六条 (五)《西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12月16日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宁政办[2015]230号文件通知实行) |
(一)对未取得《西宁市园林局建设项目绿地规划审核同意书》的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施工建设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园林绿化建设投资的1%~3%,对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同处罚款。 (二)参建单位存在质量、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同意后,将整改结果报送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经质量监督人员复验后,方可进行施工。(三)参建单位存在安全事故、质量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整改。(四)重大安全事故、质量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中无法保证质量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参建单位发生质量事故的,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是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一)依据《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西宁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绿地、树木损坏或者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西宁市绿化质量监督站 | 局规划建设处 | 规划建设处:0971-6153595 绿化质量监督站:0971-6303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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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城区树木伐移审批的监管 | 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 单位及个人 | 依据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许可,由市林业局整体负责督导各项审批内容及要求落实情况;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及市森防站具体负责监督(病)死树木清理及苗木移植过程,并负责督导做好移植苗木后期管护工作,确保成活。 | 采取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联动,对取得《树木移植(清理)许可证》的申请单位或个人,现场督导树苗木移植、病(死)株清理过程,确保各项操作技术、流程符合相关规范和许可要求。 | 依据《树木移植(清理)许可证》→现场监督树木移植及病死树清理过程→后期复核移植苗木情况。 | (一)依据《树木移植(清理)许可证》,明确后期监管职责分工,市、区联动督导苗木移植或(病)死株清理过程。(二)公开、畅通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反映问题,并组织安排现场勘查,调查情况,收集证据;(三)对经调查违反法规、许可要求或未按照相关施工规范要求进行移植操作情况属实的,报市森林公安局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城市绿化条例》(1992 年 5 月 20 日国务院第 104 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二)《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5 年 7 月 12 日西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12 月 3 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修订)第二十九条 (三)《西宁市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及占用绿地补偿费缴纳办法》(1997 年11 月 12 日市政府第 1 号令发布实施)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对未取得《树木移植(清理)许可证》,擅自伐移树木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整改。 | (一)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责任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西宁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城中区园林绿化管理处、城东区园林绿化管理处、城西区市容环卫管理中心、城北区园林绿化管理处 | 市林业局林政监察部门、城绿处 |
市政府公开电话:0971—6153695 林政监察部门:0971—6152639 局城绿处:0971-6153695 市森防站:0971-6317781 城东区园林绿化管理处:0971-8804120 城中区园林绿化管理处:0971-6267076 城西区市容环卫管理中心:0971—5209097 城北区园林绿化管理处:0971—5130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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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建设工程征用、占用(含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的监管 | 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 单位及个人 | 依据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许可,由市林业局整体负责督导各项审批内容及要求落实情况;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及市森防站具体负责监督(病)死树木清理及苗木移植过程,并负责督导做好移植苗木后期管护工作,确保成果。 | 采取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联动,对取得《绿地占用许可证》的申请单位或个人,现场复核永久(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并督导做好占用范围内苗木移植、病(死)株清理过程,督促按照审批时限及时原状恢复临时占用绿地,确保各项操作技术、流程符合相关规范和许可要求。 | 依据《绿地占用许可证》→现场监督绿地占用范围、面积及苗木移植、清理过程→后期复核绿地占用面积及移植苗木管护情况。 | (一)依据《绿地占用许可证》,明确后期监管职责分工,市、区联动监督绿地占用(包括临时占用)面积现场复核,并督导做好苗木移植或(病)死株清理。(二)公开、畅通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反映问题,并组织安排现场勘查,调查情况,收集证据。(三)对经调查违反法规、许可要求,随意占用或扩大占用绿地范围,临占到期未及时原状恢复、未按照相关施工规范要求进行移植操作情况属实的,报市森林公安局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一)《城市绿化条例》(1992 年 5 月 20 日国务院第 104 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二)《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95 年 7 月 12 日西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 年 12 月 3 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修订)第二十七条。 (三)《西宁市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及占用绿地补偿费缴纳办法》(1997 年 11月 12 日市政府第 1 号令发布施行)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对未取得《绿地占用许可证》,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按照占用绿地面积及损毁苗木,视情节,由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原状恢复绿地。 | (一)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责任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西宁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城中区园林绿化管理处 城东区园林绿化管理处 城西区市容环卫管理中心城北区园林绿化管理处 |
市林政监察部门、城绿处 |
市政府公开电话:0971—12345 林政监察部门:0971—6152639 局城绿处:0971-6153695 市森防站:0971-6317781 城东区园林绿化管理处:0971-8804120 城中区园林绿化管理处:0971-6267076 城西区市容环卫管理中心:0971—5209097 城北区园林绿化管理处:0971—5130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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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监管 | 权责清单中的监督检查事项 | 单位和个人 |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对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管 | (一)各瞭望台对山间林区进行巡护观察; (二)护林人员和巡山人员对辖区进行全面巡逻检查。 |
对进入高火险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现场监督活动的时间、地点、范围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期符合林地火灾隐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 (一)对森林高火险区加大巡查力度,加大对进山人员及车辆的登记管理,在重点地段、重要部位和进山主要路口严看死守; (二)公开报警投诉电话,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证据; (三)对经调查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依法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005.4.27)第53、55、56条规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致使贻误工作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 大通县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湟中县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湟源县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城东区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城西区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城中区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城北区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东川工业园区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西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 09716301441 城东区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9718178704 城中区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9718232704 城西区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9716117296 城北区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9715511246 东川工业园区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9718062070 大通县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9712722017 湟中县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9712230458 湟源县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9712434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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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森林防火责任监督的监管 | 权责清单中的监督检查事项 | 单位和个人 | (一)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三)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情况; (四)野外火源管理措施情况; (五)应急处置准备情况; (六)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情况。 |
(一)听取汇报,提出质询; (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检查防火宣传标语、条幅数量; (四)实地抽查护林员防火巡查在岗情况; (五)检查扑火机具状况及维修保养情况 |
(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火险天气情况和阶段性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二)防火期和持续高火险时期,由市林业局按森林消防责任区分工,由党组成员带领相关科室责任人开展监督检查。(三)根据上级部署或森林防火紧要时期需要,市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制定森林消防督查方案,报市森林消防指挥部研究决定。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分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镇街(园区)履行森林火灾预防、应急扑救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作详细记录,反馈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 (一)明查。听取各区县防火办和国有林场森林防火工作情况汇报;检查森林消防工作措施、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等;实地查看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按照督查内容,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督促整改,努力消除森林火险隐患。 (二)暗访。对开展防火宣传、护林巡查、严看死守、防火值班等督查内容进行突击或秘密检查,发现隐患督促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条 | (一)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对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在敏感时期、敏感部位发生较大火灾,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一般森林火灾多发的区县,责令写出专题整改报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三)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贻误扑救时机,致使小火酿成大灾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各区县防火办森林防火工作年度考核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005.4.27)第53、55、56条规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致使贻误工作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 大通县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湟中县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湟源县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城东区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城西区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城中区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城北区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东川工业园区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西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 09716301441 城东区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9718178704 城中区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9718232704 城西区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9716117296 城北区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9715511246 东川工业园区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9718062070 大通县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9712722017 湟中县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9712230458 湟源县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9712434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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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森林防火组织建设、责任落实、防火设施建设检查的监管 | 权责清单中的监督检查事项 | 单位和个人 | (一)机构建立情况;(二)责任落实情况; (三)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保障情况; (四)各项森林防火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六)各项森林防火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七)扑火物资储备情况 |
(一)听取汇报,提出质询; (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检查防火宣传标语、条幅数量; (四)实地抽查护林员防火巡查在岗情况; (五)检查扑火机具状况及维修保养情况 |
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对各区县防火办、市属国有林场等进行检查→反馈或通报检查结果 | (一)书面报告:进入森林防火期后,被检查单位上报本单位制定的制度和采取措施情况;(二)实地监督检查:主管部门按照上报的情况进行实地监督检查; (三)定期监督检查:按照制定的监督检查制度规定的时段定期监督检查; (四)不定期抽查:主管部门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四条 | 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541号2008.12.1)第47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大通县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湟中县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湟源县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城东区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城西区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城中区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城北区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东川工业园区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西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 09716301441 城东区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9718178704 城中区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9718232704 城西区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9716117296 城北区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9715511246 东川工业园区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9718062070 大通县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9712722017 湟中县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9712230458 湟源县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9712434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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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完成清单检查的监管 | 权责清单中的监督检查事项 | 单位和个人 | 一、依据《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森林病虫害除治、发生情况及监测预报等进行监管。二、加强对市、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后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 | 采取省、市、区、县联动,对取得《木材加工销售许可证》及《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种植合作社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市辖各区、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年终目标考核。 | (一)检疫:1、接到植物检疫要求后,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签发《种苗产地检疫合格证》,并依据合格证开具《植物检疫证书》。2、对检疫不合格的依法下达《除害处理通知书》,并对除害处理过程进行监督。(二)防治:1.对市、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审定。2、对上报的防治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批。3、对防治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4、开展防治效果检查验收。 | (一)加强产地检疫,严格调运检疫,加大复检力度,完善检疫台账制度和植物检疫登记制度。(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种苗生产、木材加工与经营的检疫执法检查。 (三)落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将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四)落实"谁经营、谁防治"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防治主体,把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责任落实到产权人。 (五)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考核。 | (一)《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修订发布)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一)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示、封识的;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森检机关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到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2000元罚款。(三)被责令限期除治林业有害生物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除治者承担全部费用。 |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森检人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检疫工作、防治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大通县林业局 湟中县林业局 湟源县林业局 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城中区绿化管理处 城东区绿化管理处 城北区绿化管理处 城西区市容环卫管理处 |
局资源处 | 局资源处:0971-6152639; 西宁市森防站:0971-6301352 大通县林业局:2725610 湟中县林业局:2232103 湟源县林业局:2432348 城东区园林绿化管理处:0971-8804120 城中区园林绿化管理处:0971-6267076 城西区市容环卫管理中心:0971—5209097 城北区园林绿化管理处:0971—5130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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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权责清单中的监督检查事项 | 单位和个人 | 依据《种子法》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采取省、市、区、县联动,对取得《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种植合作社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市辖各区、县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年终目标考核。 | (一)检验:1、接到植物检验要求后,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签发《苗木质量检验证书》,并依据检验证书开具《苗木标签》。2、对检验不合格的依法下达《苗木检查现场意见书》,并对不合格苗木处理过程进行监督。(二)监督:1.对区、县林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 (一)加强产地检验,严格调运检验,加大复检力度,完善检验台账制度和植物检验登记制度。(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种苗生产、经营的检验执法检查。 (三)坚持质量合格证与标签随苗走,确保每一棵苗木都是有证经营。 (四)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目标管理考核。 | 《种子法》(2015.11.4修订)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 | (一)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大通县林业局 湟中县林业局 湟源县林业局 市林木种苗站 城中区农林牧水局 城东区农林牧水局 城北区农林牧水局 城西区农林牧水局 |
局产业处 | 西宁市林木种苗站:0971-5209393 大通县林业局:2725610 湟中县林业局:2232103 湟源县林业局:2432348 城东区农林牧水局:0971-8804120 城中区农林牧水局:0971-6267076 城西区市农林牧水局:0971—5209097 城北区农林牧水局:0971—51301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