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林业厅(局):
自2008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林业等部门广大干部职工锐意进取、攻坚克难,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表彰先进,经中央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林业局决定于2017年开展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进集体评选范围
重点面向基层,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管理处室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市(地)或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权管理服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等集体。
(二)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进个人评选范围
重点面向从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线人员,省级及以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干部职工、县乡级人民政府的干部职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的工作人员。
二、评选名额
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进集体表彰名额100 个,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进个人表彰名额100 名。本次表彰实行等额推荐评选(各省推荐名额见附件2)。
三、评选条件
(一)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成绩显著,未发生过涉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负面影响的,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力度大、效果好、影响广。出台改革创新的新政策、新办法、新措施,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在全国或全省具有典型性、示范性。
2.“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基本完成。林权证发证面积占辖区内集体林地总面积的比例较高。
3.重视集体林业改革发展。出台或推动出台了涉林财税政策、金融服务、“放管服”改革等举措,逐步建立了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
4.林权纠纷发生率较低,对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得当,群众满意度较高。
5.林权管理规范有序,流转顺畅,社会资本引入工作扎实有效。
6.加强和改进了林业管理。辖区内已建立了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或林权管理服务单位,建立了林权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二)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3年以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业务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在集体林业改革发展、重点工作落实、重要任务完成、难点问题突破上勇于担当、敢为人先,有新思路新举措,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新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在林业行业有较大的影响力。
2.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在林业系统享有较高威信,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勤政廉洁,作风正派,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3.兢兢业业、任劳任怨。长期坚守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在制度创新、工作落实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4.所管理或指导的本行政区域或单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突出且起重要作用的。
四、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公示。
(一)本单位推荐和公示
按照评选条件,对拟推荐对象进行事迹介绍,经集体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本单位公示5日。公示内容包括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工作业绩和其他情况。
拟推荐对象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提出推荐对象,报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二)初审和省级公示
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省级范围内公示5日。公示内容包括: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工作业绩和其他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材料报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复审和全国公示
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正式推荐材料进行复审,研究确定拟表彰对象,经领导小组同意,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日。
(四)审定表彰对象
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表彰对象。
五、评选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面向改革一线
推荐评选主要面向基层和改革一线,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尤其是长期从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基层单位和个人。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不参与评选,县处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不参与评选,县处级干部人数控制在全国先进个人总数的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二)高标准严要求,严把审查关
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进行,坚持以政治表现好、工作实绩多和贡献大为衡量标准,推荐对象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示范性。各单位要严格把关,确保推荐程序规范、推荐材料真实,做到优中选优,避免带“病”表彰。
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其他人员须征求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上述工作由推荐单位统一组织办理。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严格纪律,加强监管,杜绝暗箱操作,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对伪造身份、事迹材料骗取荣誉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严格履行程序,按时报送材料
各单位要严格履行推荐程序,按照分配名额,按时报送有关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过时不报视为放弃。各省须在2017年5月15日前报送初审材料(附电子版),初审材料包括: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3)、推荐对象简要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各1份。正式推荐材料(附电子版)须在2017年5月29日前报送,以邮戳日期为准,逾期不报的将不予受理。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4)、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5)、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6、)及公示材料,一式5份。所有材料统一用A4纸上报(表格可在国家林业局网站http://www.forestry.gov.cn下载),并加盖公章。对于材料不全以及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六、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分别授予“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进集体”、“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奖章和证书。
七、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组成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见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各省要高度重视这次评选表彰工作,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推荐和审核工作,请于2017年4月24日前将评选表彰工作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
联系电话:010-84239375
传 真:010-84239372
电子信箱:Lgs9375@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邮政编码:100714
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国家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司)
联系电话:010-84234175
传 真:010-84234174
电子信箱:pbdbbzc@mohrss.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邮政编码:100013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林业局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