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林策发〔2017〕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及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是否存在“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的清理原则,我局决定废止《关于颁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字﹝1988﹞297号)等25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颁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字〔1988〕297号)
2.林业部关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4〕109号)
3.林业部关于森林植物检疫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1995〕133号)
4.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
5.林业部关于重申已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不应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函(林函资字〔1997〕111号)
6.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更新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1999〕297号)
7.国家林业局关于森工企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39号)
8.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75号)
9.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规定具体应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80号)
10.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发放土地证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资字〔2001〕201号)
1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1〕533号)
12.国家林业局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人工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沙发〔2002〕258号)
13.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48号)
1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120号)
15.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批准核发工作的通知(林策发〔2006〕224号)
16.国家林业局关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者个人异地采购木材如何处理的复函(林策发〔2007〕102号)
17.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和野生植物采集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48号)
18.国家林业局关于查处野生动物违法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54号)
19.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凋落物及腐殖质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8〕170号)
20.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8〕258号)
2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2〕19号)
22.国家林业局公告(委托上海市林业局实施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林业局公告2014年第9号)
2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
2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14〕102号)
25.国家林业局公告(支持上海自贸区的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委托事项)(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