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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实施方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粮食局关于《青海省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实施方案(2016—203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实施方案

(2016—2030年)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

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粮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等8部委联合印发的《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2016—2030年)》(发改农经〔2016〕2438号),确保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快构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制度体系,增强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推动实现我省耕地草原河湖资源的永续利用,维护资源和生态安全,根据青海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实施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的重大意义

(一)耕地草原河湖利用与保护现状。

1.耕地草原河湖资源现状。

根据青海省第二次土地调查资料,截止2015年全省现有耕地882.6万亩。人均耕地1.5亩,与全国人均耕地1.52亩基本持平。其中,西宁、海东市耕地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的62.44%,海南、海北、黄南州耕地面积占27.16%,海西州耕地面积占7.9%,玉树、果洛州的耕地面积占2.5%。

全省草地总面积为6.314亿亩。其中,天然草地面积6.1亿亩,天然草地可利用面积5.80亿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55.79%。

全省流域面积在5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278条。南部和东南部为外流水系,是黄河、长江、澜沧江三大江河的上游段;西部为内陆水系,干旱少雨,河流少而分散,流程短,包括柴达木盆地、青海湖、哈拉湖、茶卡沙珠玉盆地、河西内陆和羌塘高原六大水系。全省湖泊面积1.34万平方公里,常年水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天然湖泊有256个,大多深居西北内陆的青藏高原。

2.耕地草原河湖资源利用与保护情况。

———耕地。青海省耕地总体呈现出“三少两多”,即:总量少、平地少、水浇地少,坡地多、旱地多的特点。耕地主要以无灌溉设施的旱地为主,面积603.03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68.32%,有灌溉设施的水浇地面积279.59万亩,占31.68%。

多年来,青海省在耕地利用和保护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尝试,开展了旱作节水农业、测土配方施肥、复种绿肥、秸秆还田、秋季深翻施肥、春季免耕、农作物轮作倒茬、休耕晒垄,推广滴灌、微灌、全地面地膜覆盖等用地养地技术措施,使部分耕地地力得到恢复。但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加快推进,征占水浇地的现象不断增加,耕地非农化现象时有发生,稳定农作物种植面积的压力增大,发展空间受到限制,优质耕地数量下降,迫使部分基本农田“上山进沟”。

——草原。全省拥有5.8亿亩可利用草场,大多数位于三江源区、环青海湖地区,由于长期过度放牧,草原退化、沙化现象严重,对生态安全构成威胁。随着三江源自然生态保护一期和二期、退牧还草等工程的实施,到2015年底,全省牧草良种繁育基地建设面积达到23万亩,人工草地建设面积达到779.7万亩,改良草场3534.1万亩,建成饲料加工企业50家、饲草加工企业13家、青贮窖133.85万立方米,并初步建立省、州、县、乡(村)、牧户五级饲草料贮备体系;建成围栏草场1.68亿亩,改良退化草地5600万亩,防治草原鼠虫害和毒草1.38亿亩,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草原急剧退化,但整体形势和趋势依然不容乐观,特别是缺乏稳定期的维持投入。尽管防治的力度在加大,但危害的程度依然严峻。

——河湖。全省外流河和内陆河流总面积72.3万平方公里。其中,青海湖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为4.6%;柴达木盆地8条水系,开发利用程度在0.83%—56.4%之间,平均达到了21.7%,最高的为库尔雷克湖水系,最低为台吉乃尔湖水系;本地自产水资源消耗量占水资源量的比例在0.08%—21.73%。全省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面积1970.42万亩,封育1888.1万亩,用于鱼类养殖的仅为64.32万亩,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目前已编制完成《青海省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6—2020)》《青海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强调对河湖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但是,河湖流域的生态环境和水体受点源、面源污染的形势依然严峻。

3.耕地草原河湖资源利用与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上看,我省耕地草原河湖生态环境脆弱,生态系统质量和服务功能较低。地力透支较为严重、面源污染不断加重等问题仍然严重;治理区生态虽有好转,但整体恶化的趋势仍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河湖污染加剧、生态退化的态势仍在继续。守住耕地数量红线、保护草原河湖资源、改善河湖水质、逐步提高生态系统质量的压力仍然巨大。

——耕地。一是农民对轮作休耕积极性不高。目前,由于农区耕地轮作休耕补偿政策尚未建立,特别是休耕导致全年无收成,减少收入,轮作休耕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强。二是农业面源污染日益严重。据《青海统计年鉴2016》主要年份农村化肥施用量统计,近十年来青海农作物播种面积提高了13.28%,但农村化肥的施用量却提高了30.1%,2015年,全省使用农药1725吨,农用塑料薄膜8077.5吨,化肥、农膜的施用量逐年增大。青海农区化肥增产效应呈下降趋势,化肥的增产效果已由十年前的平均每吨化肥增产17吨,下降到目前的6吨左右,2008—2015年粮油作物单位面积产量基本保持稳定,甚至有所下降,地力等级和质量有下降趋势。三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软实力不足、持续性不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214号)要求,“十三五”期间必须完成全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270万亩,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相对落后,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艰巨。

——草原。一是尚未建立起规范长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全省尚有5500万亩需禁牧的草原未纳入国家草原生态补偿范围,5100万亩草原未纳入国家草畜平衡奖励范围。且草原奖补机制补助标准偏低,未实现全覆盖,只能满足农牧民基本生活水平,难以保障实现脱贫致富的目标,影响了农牧民对草原可持续利用的积极性。二是超载过牧得到缓解但深层次矛盾亟待破解。目前制约牧区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尚未消除,促进牧区发展、牧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草原生态退化沙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草场承包使得牲畜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反复采食和践踏,并且一家一户的经营方式,受到劳动力限制及市场导向影响,畜群结构从传统的需要合作经营的五畜转变为以小畜为主的单一化结构,舍饲圈养比放牧畜牧业成本有所增加,迫使牧民不断增加养殖数量,造成超载过牧;加之三江源区总体上处于以草地植被覆盖度下降、湿地萎缩和土地荒漠化为主要形式的生态环境持续退化、黄河源区高寒草甸、高寒草原加速退化,单纯依赖天然草地的粗放畜牧业生产方式难以为继。三是优质饲草料供应不足草畜矛盾依然突出。随着禁牧范围、力度的加大,饲草料不足、草畜矛盾问题日益突出。草种业、饲草料种植和草产品加工业滞后,存在布局不合理、规模欠合理的问题,同时兼顾产前、产中、产后的协调发展不够,提升产业素质、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内生动力不足,草种业产业链、饲草料种植业产业链和草产品加工业产业链处于较低发展水平。四是现代化高标准人工草场潜力大但建设不足。到2015年,全省人工种草保留面积达到779.7万亩,但与草原可持续发展利用的需求还有较大差距,高标准人工草场建设不足,发展现代化畜牧业对草场的压力依然较大。

——河湖。一是河湖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任务十分艰巨。冰川退缩,冰储量减少,雪线上移,湿地萎缩,水源涵养能力下降。目前,黑河源头冰川面积只有290平方公里,冰储量为103亿立方米;雪线以年均2—6.5米的速度上升,由上世纪60年代的3800米上升到目前的3950米;沼泽面积减少10%左右,现存沼泽湿地57.35万公顷。祁连林区1980年的森林面积比新中国成立初期减少16.5%,上世纪50年代门源仙米林区开荒毁灌木林1330公顷;森林水源涵养功能下降,发源于祁连山的河西走廊内陆水源的年径流量由上世纪40年代末的78.55亿立方米,下降到目前的72.52亿立方米,减少7.7%。二是生态环境用水与经济社会用水矛盾依然突出。全省水利底子薄、起点低,目前仍处于“打基础、补欠账、提质增效、奋力追赶”的发展阶段,在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水安全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省内区域间水资源开发利用很不平衡,水资源开发过度与开发不足并存,水资源刚性需求增长与用水总量“红线”约束并存,资源性缺水和工程性缺水问题并存。湟水流域经济社会发展集聚,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为42%(不含大通河),达到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柴达木盆地缺乏骨干水资源配置工程,调配能力不足,难以支撑国家循环经济试验区的发展。大部分县级以上城市均为单一水源供水,备用水源严重不足,应对突发供水事件能力不强。三是用水结构不合理,水资源利用效率、效益低下。全省主要湖泊流域现状万元GDP用水量(429m3),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农业灌溉基础设施较差,渠道输水损失大,灌溉方式落后,柴达木盆地的农业灌溉亩均用水量达1284m3,灌溉水利用系数平均仅0.34,水分生产率不足0.2kg/m3,农业用水效率较低,节水潜力较大。全省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仅45%左右,用水效率仍然较低。

(二)有序实现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的重大意义。

耕地草原河湖作为至关重要的农业资源和不可或缺的生态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建立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制度,编制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2016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等8部委联合印发了《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2016—2030年)》。青海省耕地面积少,质量不高,中低产田面积大,产量低而不稳;全省草地面积大,退化草地面积占天然草地面积的75%;境内水资源分配不均,“既丰水又缺水”,水资源利用量少、利用率低。加强耕地草原河湖资源保护的任务更加迫切。有序实施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是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1.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迫切需要。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精神和要求,实施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就是对该方案的落实和实践,将为加快配合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推进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增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具有重要的辅助和支撑作用。

2.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具体行动。

2015年以来,青海省相继出台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特别是随着《青海省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发布,青海省的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将进一步向着广度和深度迈进。而耕地草原河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有序的、制度化的轮作休耕、禁牧休牧、草畜平衡、水源涵养和生态恢复等具体措施,将逐步解决耕地地力退化、超载过牧和水生态空间环境恢复,为青海省整体生态保护和恢复提供支撑。

3.实现生态红线目标的补充和完善。

目前,青海省已经相继编制并出台了《青海省“十三五”特色农牧业发展规划》《青海省“十三五”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规划》《青海省“十三五”种植业发展规划》《青海省“十三五”畜牧业发展规划》《青海省“十三五”林业发展规划》《青海省农田水利十三五规划》《青海省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青海省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等规划,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2016—2030年)》,进一步在整体上对全省的耕地草原河湖生养休息进行统一规划,填平补齐、查遗补漏,将形成青海省境内的生态建设全覆盖,从而确保青海省生态系统环境保护和恢复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和稳定性,有序实现全省耕地草原河湖的休养生息。

4.生态保护建设的扩展和延伸。

目前,青海省主要实施了《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一期、二期工程规划》《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规划》和《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工程实施区建设成效显著,但也面临全省生态整体退化趋势未得到根本遏制、超载过牧现象仍然存在、自然和技术条件制约依然严重、生态保护和民生改善矛盾突出“四大挑战”。有序实施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既可借鉴、推广其成熟的草原、河湖、湿地生态恢复治理经验,又可通过休养生息弥补其内容和空间上的不足,更好地发挥资源的生态服务功能,为建设生态文明创造条件。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四个扎扎实实”的重大要求,以“四个转变”为指引,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决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以转变耕地草原河湖利用方式为主线,以农牧民持续增收为目标,以生态工程建设为支撑,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法制建设为保障,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建立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从资源消耗型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转变,实现资源永续利用。

(二)总体目标。

1.近期目标(2016—2020年)。

——耕地质量和环境大幅提升。到2020年,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休耕10—20万亩、轮作500万亩以上,全省666万亩基本农田耕地基础地力平均提高0.5个等级,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0.1个百分点,25度以上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实现退耕还林还草,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率达98%以上;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得到初步解决,基本建立合理的轮作体系和休耕制度。

——草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草原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制度基本建立,草原牲畜超载率由2015年的3.7%下降到2020年3%以下,草原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0.5个百分点,草地综合植被盖度提高3个百分点达到57%,重度退化草地治理率达到20%以上,草地有害生物危害得到控制,草地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提高。

——河湖水体达标。长江流域、黄河干流青海境内总体水质为优,断面达标率达到80%以上,9个淡水湖泊水质良好,所有监测因子均满足Ⅱ类标准要求,13个咸水湖中除溶解氧、氨氮、氟化物、汞外,其他因子均能达到Ⅱ类标准要求,天然湖泊基本实现零捕捞,三江源头、重点湖泊土著鱼类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发展节水灌溉农业,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以上,农业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膜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规模畜禽养殖区建设废弃物存储处理利用设施达75%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90%以上,循环农业健康发展。

2.远期目标(2021—2030年)。

到2030年,通过持续不断的制度化休养生息,耕地资源质量保护建设、草原生态保护建设、渔业资源保护建设工程效果显现,使农牧资源保护水平和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建立较为完善的农业资源补偿制度,农业资源得到合理利用;耕地实现制度化轮作休耕,草原实现制度化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实现草地生态良性循环;河湖生态环境趋于稳定,流域生态趋于平衡;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得到加强,农业资源环境监测网络和核查监管机制平台初步建成,基本适应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良性生态系统初步建立,实现人与资源环境的和谐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保护,持续发展。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构建耕地草原河湖资源修养生息长效机制,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促进资源永续利用、生产生态协调发展。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修养生息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考虑区域自然资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牧业生产能力等条件,统一规划设计,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协调推进,确保建设成效。

——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的关系,转变农牧业资源利用方式,推进农牧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持续提升,生态系统压力不断减少,为经济发展的友好、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奠定基础。

——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明确各级政府是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工作的责任主体,强化顶层设计、政策引导、执法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完善鼓励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形成资金多元长效投入机制,推动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意愿。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不搞强迫命令。通过强化政策扶持、建立利益补偿机制,充分调动农牧民的积极性,确保农牧民收入不降低。并要鼓励农牧民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拓宽就业增收渠道。

——坚持试点先行,有序推进。按照生态区域、人口条件、资源环境与农牧业生产协调发展的要求,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将通过试点、示范项目先行,着力解决制约生态保护和农牧业资源的政策瓶颈和技术难题,着力构建有利于促进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的运行机制,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模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扩大示范推广范围,稳步推进全省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工作。

三、耕地休养生息

(一)主要任务。

1.耕地养护。

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建设为重,在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同时,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对全省耕地进行全面养护,使耕地土壤质量状况得到阶段性改善,土壤生物群系逐步恢复。在灌溉农区,完善排水系统,推广膜下滴灌等技术,开展秸秆堆沤和机械粉碎还田,使用0.01mm以上农膜,加大回收力度,完善农田防护林网,因地制宜开展耕地质量建设。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270万亩。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各市(州)政府

2.退耕还林还草。

统筹考虑生态建设和耕地保护的需要,对25度以上干旱浅山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重要水源地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完成140万亩造林,并在充分调查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提出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需求。到2020年,全省不宜耕作土地全部退出耕种。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

3.休耕轮作试点示范。

按照区划不同、类别不同稳妥有序的推进粮豆轮作、粮油轮作、粮薯轮作、粮饲轮作等用地与养地作物轮作,因地制宜调整种植结构,对边际效益下降的耕地合理安排休耕,逐渐形成制度化的轮作休耕制度。低海拔地区重点推广麦类作物与豆类、马铃薯、油料、玉米轮作,主要轮作方式:豌豆(蚕豆)→小麦→马铃薯(油菜)→小麦→玉米;高海拔地区实行青稞、燕麦与马铃薯、油料作物轮作,主要轮作方式:青稞→油菜(马铃薯)→燕麦。在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行休耕或调整种植结构,改种防风固沙、涵养水分、保护耕作层的植物,选择干旱缺水、土壤沙化、盐渍化严重的一季作物区,连续休耕3年,休耕期间种植防风固沙、涵养水分、保护耕作层的植物,减少农事活动,促进生态环境改善。

牵头单位:省农牧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粮食局,各市(州)政府

4.污染防控治理。

加强工业和生活源污染防控,减少和消除工业生产及城乡居民生活对耕地环境的影响。针对畜禽粪污排放、水产养殖残留、农药化肥不合理施用、地膜残留等农业面源污染问题,以源头控制、过程削减、末端治理为基本思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实施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加强畜禽养殖源和生活源污染治理,采取农田径流氮磷拦截积蓄净化再利用、种养一体化、养殖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和污染减排、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用地膜回收利用等综合措施,防止污染物直接进入农田和水体,有效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对土壤、水质和环境的影响。加强受污染耕地用途管理,及时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方式,降低农产品风险。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粮食局,各市(州)政府

(二)重点项目。

以耕地养护、退耕还林还草、耕地休耕轮作、耕地污染防控治理、耕地休养生息制度体系研究为重点,实施19个重点工程。

1.耕地养护。

(1)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

建设旱作示范基地20处、30万亩,完成国家下达我省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270万亩(2016—2020年)。

(2)高标准农田支撑能力建设工程。

鼓励农业专业合作社进行规模化经营,开展集约化种植。鼓励各地进行新品种种植、新技术推广应用试验示范。

(3)耕地质量提升工程。

建设新型肥料研发基地、精准施肥研发基地、有机肥资源综合利用研发基地、耕地改良与培肥研发基地各1个;建立省级耕地质量监测中心1个、耕地质量监测分中心2个、耕地质量监测区域站17个;建立综合示范基地10个。

(4)农机化综合推广工程。

综合推广地膜覆盖栽培技术、保护性耕作和深耕深松技术,应用深耕深松机械、免耕播种机、起垄覆膜机、收获机和秸秆粉碎还田机,提高山旱地雨养农业农机化水平。

(5)高效设施农业建设补助工程。

对环青海湖地区和柴达木盆地绿洲地区水热条件好的县(市)建设日光节能温室5000栋进行建设补助。

(6)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建设喷灌、微灌、高标准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新增高效节水面积80万亩。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

参加单位:各市(州)政府

2.退耕还林还草。

(7)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在东部黄土丘陵区、南部三江源区、中部青海湖区、西部柴达木盆地风沙区、北部祁连山区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其中,25度以上坡耕地7.5万亩,占总任务的5.3%;严重沙化耕地91.12万亩,占总任务的65.04%;重要水源地坡耕地41.47万亩,占总任务的29.62%。

牵头单位:省林业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政府

3.耕地休耕轮作。

(8)制度性的轮作和休耕试点示范推广工程。

通过年间轮换种植不同的作物或复种组合的一种种植方式进行轮作试点、示范,共安排轮作500万亩、休耕10—20万亩。东部农耕区规划期年内第一年(2017年)、第二年(2018年)以存量耕地10%比例进行,其他三大耕作区以存量耕地5%比例进行;后两年(2019年、2020年),东部地区以存量耕地30%的比例进行,其他地区10%的比例进行。同时,按参与轮作试点的20%进行休耕(一年)试点、示范,按轮作推广的10%进行休耕推广。

(9)农、牧空间资源耦合联动循环建设工程。

——大力扶持开发高产优质饲草。在农牧交错地带,推行低产田草田轮作、农田复种、套种饲草,扩大粮改饲种植规模,主要布局在西宁市3县,海东市6县(区),黄南州同仁、尖扎2县,海南州贵德县等16个县(区);在半农半牧区积极引导种植效益比较高的优质牧草,完成全省耕地饲草种植面积扩大到55万亩左右。

——推广标准化饲草料生产基地建设。在半农半牧区优质牧草扩大到55万亩的同时,优选其中的15万亩,打造标准化饲草料生产基地。

——扶持饲草料加工、交易、配送产业链。借助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扶持建立统一的饲草交易、配送平台。

牵头单位:省农牧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

4.耕地污染防控治理。

(10)循环农牧业示范工程。

重点实施农田高效复合循环示范项目、秸秆资源化利用项目、废旧农膜回收利用项目、循环畜牧业示范项目、循环草产业示范项目、畜禽规模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等。

(11)测土配方施肥推广普及。

——建设一批科学施肥示范工程。按照“施肥结构合理、施肥总量控制、施肥方式恰当、施肥时期适宜”的施肥原则,全省开展新型经营主体科学施肥示范154个,其中,建立113个新型经营主体科学施肥核心示范点,示范面积22万亩。

——加快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创新农企合作。在154个新型经营主体科学施肥核心示范点基础上,推广成品配方肥300万亩以上,成品配方肥用量6万吨以上。

——强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扶持6家省内有规模能力的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社会化服务,为农民提供“四统一”服务,帮助农民施肥到田;加强土肥化验室能力建设,在29个县建立技术部门、生产(经营)企业、经营主体三位一体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全程服务新机制,促进成品配方肥全面可持续发展。

(12)堆肥普及和循环农业推广。

共安排轮作休耕农民7500人次参加培训,鼓励农村合作社建设有机肥堆肥站290座,其中,东部地区培训6000人次、建设有机肥堆肥站100座,三江源地区培训1000人次、建设有机肥堆肥站50座,环青海湖地区培训300人次、建设有机肥堆肥站60座,柴达木盆地绿洲地区培训200人次、建设有机肥堆肥站80座。

(13)复种绿肥与秸秆还田技术推广。

在东部农业区和柴达木盆地绿洲地区示范推广复种绿肥10万亩,建立示范点10个;在柴达木盆地绿洲地区示范推广作物秸秆还田技术10万亩,建立示范点8个。

(14)农村污染防治推广示范工程。

实施农田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程5处,年回收残膜800万吨。

(15)畜禽规模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

扶持一批有机肥加工企业。年补贴改造200个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备。

(16)管理能力建设工程。

开展土壤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和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各市(州)政府

5.耕地休养生息制度体系研究。

(17)青海省耕地休养生息体制机制研究。

通过GDP增长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变化的影响的评价、产业结构升级对生态系统保护效果的评价和生态投入对生态系统保护效果的评价三个方面入手,从理论上理清生态系统变化和休养生息之间的关系。

(18)青海省耕地轮作休耕补贴模式研究。

借鉴先进国家的成熟做法,结合我国和青海省的实际、具体情况,进行探索性的研究,提出一套适合国情、省情的耕地休养生息补贴模式。

(19)青海省耕地质量检测和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研究内容包括耕地地力、土壤墒情、作物重大有害生物防控与应急体系等检测、监控和数据库建设,为科学决策和监督考核提供支撑。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农牧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粮食局,各市(州)政府

(三)制度建设和政策配套。

1.实施耕地分类管理。

按照质量水平和污染程度,将耕地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三类,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地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落实相关措施。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各市(州)政府

2.建立耕地质量考核制度。

完善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机制。按照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并重的要求,完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强化耕地质量考核和评价。加强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开展全省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设定耕地质量水平基期,定期公布监测结果,作为政府考核评价依据。探索建立耕地经营记录制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探索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在第三方评估的基础上,对经营期内造成耕地地力降低的,限制其享受有关支农政策。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3.建立和完善耕地休养生息支持政策。

完善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助政策,支持各类农业经营者因地制宜采取增施有机肥、保护性耕作、机械深耕(松)、秸秆还田、轮作等措施,积极开展土壤改良、地力培肥和治理修复等工作。落实中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政策。争取纳入中央轮作休耕试点,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因地制宜采取直接发放现金或折粮实物补助的方式,落实到县乡,兑现到农户。轮作要保证农民种植收益不降低,休耕要与原有的种植收益相当、不影响农民收入。支持试点地区农民转移就业,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延长农业产业链,开辟新的增收渠道,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各市(州)政府

4.建立耕地休养生息保障约束机制。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探索建立地方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经营主体依法保养耕地,防治农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增施有机肥,提高地力;严格农业用水管理,以水定植;与耕地休养生息制度相适应,完善农业投入、农业补贴、粮食收储、农业保险等支农政策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引导农民科学安排种植。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粮食局,各市(州)政府

5.加快建立耕地污染防控治理体系。

按照“谁污染谁担责”、“谁破坏谁修复”的要求,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加强污染源监管,防止工业企业生产、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废物处理处置等对耕地环境造成影响;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逐步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农民参与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控体系和长效机制,大力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积极推广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建立健全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等市场化治理新模式。建立治理工程与项目定期监测评估制度。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政府

6.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评价考核制度。

完成耕地质量本底抽样调查,逐步建立定期评价考核管理制度,设定耕地质量水平基期,对经营期内的耕地质量、化肥农药投入量变化等进行评价、考核,对考核期内造成耕地质量降低的农业经营者,限期要求其开展相应措施恢复地力,对未实现耕地质量提升的,终止并限制其享受各项支农政策。

牵头单位:省农牧厅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各市(州)政府

7.扩大测土配方施肥补助范围和标准。

在中央财政安排的测土配方施肥补助资金基础上,省财政适当安排补贴资金,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取土化验、田间试验、示范展示、施肥信息上墙、专家咨询系统应用、信息化服务建设、技术宣传培训、配方肥补贴及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经费补助范围上,进一步加大对整建制推进区域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科技示范户及“百千万亩”核心示范区农户进行配方肥补贴力度和标准。对积极采取增施有机肥、复种绿肥、秸秆还田、轮作等养地措施的农业经营者予以补助或奖励;对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按规划要求退出耕种的农户予以适当的粮食和现金补助,鼓励和扶持以循环经济的方式建立种植—养殖—肥料—种植的产业链。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各市(州)政府

四、草原休养生息

(一)主要任务。

1.科学合理利用草原,加快推进休养生息。

以保护草原生态为前提,以政策为导向,以建立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草原生态系统为中心,调整优化草原利用方式,大力推进草原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和草畜平衡,使天然草场得以休养生息,快速恢复草原植被及其生态功能,实现草地资源永续利用。根据青海实际和草原特点,按照草原退化程度,实行分类施策,调整优化利用方式,对全省2.72亿亩中度和重度退化草地全面实行禁牧;对3.57亿亩无退化和轻度退化草地,在实施草畜平衡放牧的基础上,大力推广休牧和划区轮牧,其中,对轻度退化草地重点实施年交替休牧和季节性放牧,对无退化草地重点实施划区轮牧。

牵头单位:省农牧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政府

2.加强草原治理改良,恢复草原天然植被。

依托国家批复实施的《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规划》、《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规划》和《青海省退牧还草工程建设规划(2016—2025年)》等重大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工程,加快退化草地治理、沙化草地治理,突出运用生物防治技术,防治草原鼠虫害和毒草,防止草原环境污染,示范推广已垦撂荒草原治理,综合推进草原治理改良,保护和恢复草原天然植被,提高草地生产力。

牵头单位:省农牧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政府

3.强化支撑能力建设,促进草原持续利用。

在大力实施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和草畜平衡的基础上,多策并举,强化支撑能力建设,促进草原可持续利用。一是加大标准化人工草场建设,建设标准化饲草料基地。二是优化农牧资源配置,加快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土地、草地资源优化配置,农区积极推进粮改饲工作,充分利用秋闲田、轮歇地、弃耕地等土地资源种植高产优质饲草,农牧交错区利用粮食低产田、退耕还草地、弃耕地等种植优良饲草,牧区充分利用圈窝子、退化草地、粮食低产田种植饲草。同时采取良种良法、实用技术推广等措施,提高饲草料单位面积产量和品质,增加饲草料供给量。三是开展草原水利设施建设示范,修建水渠和喷灌、滴灌等配套设施。四是强化饲草加工配送,建设牧草捆裹青贮氨化窖,青贮氨化饲草和农作物秸秆氨化。五是完善规模化饲草生产加工机械配套。六是扶持饲草料加工配送产业链,推广TMR全价营养配送技术。七是促进草原科技进步,提升全省草场质量和带动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农牧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政府

4.创新发展模式,提升综合效益。

创新草地生态畜牧业发展模式,以积极探索传统草地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有效路径为核心,以创新为驱动,通过生产要素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发展政策匹配和示范引领带动等有效手段,着力创新草原生态保护、新型经营主体建设、集约化草地经营、草畜联动、产业化发展和多元化服务等六方面机制。大力调整种养结构,采取宜牧则牧,宜草则草,以养定种的方式,大力推进禁牧不禁养,积极发展舍饲、半舍饲等集约化、规模化养殖,建立“牧繁农养”的区域互补模式,全力转变草地生态畜牧业发展方式,推进畜牧业提质增效。

牵头单位:省农牧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政府

(二)重点项目。

以科学合理利用草原、草原治理和恢复、草原生态保护和支撑能力建设、草原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为重点实施18个重点工程。

1.科学合理利用草原。

(1)禁牧和草畜平衡。

在扣除不可利用草原面积的基础上,将未纳入禁牧的2600万亩中度退化草地和重度退化草地中1760万亩纳入国家禁牧补助,未纳入国家草畜平衡奖励补助的1.28亿亩无退化草地和轻度退化草地中的7340万亩纳入草畜平衡,由国家给予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

(2)休牧和划区轮牧。

休牧35000万亩。其中,西宁市100万亩、海东市280万亩、海北州1917万亩、黄南州1424万亩、海南州4428万亩、果洛州4321万亩、玉树州13257万亩、海西州9274万亩。划区轮牧11000万亩。其中,西宁市101万亩、海东市246万亩、海北州953万亩、黄南州360万亩、海南州939万亩、果洛州864万亩、玉树州2982万亩、海西州4555万亩。

牵头单位:省农牧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各市(州)政府

2.草原治理和恢复。

(3)黑土型退化草地治理。

治理规模1437.94万亩,其中,《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规划》545万亩,《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规划》153.7万亩,《青海省退牧还草工程规划(2016—2025年》739.24万亩,使全省黑土型退化草地治理面积达到20%左右。

(4)沙化草地治理。

治理沙化草地165.8万亩,通过《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规划》实施。

(5)草地改良。

完成草地改良4635.76万亩。其中,《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规划》1800万亩,《青海省退牧还草工程建设规划(2016—2025年)》2835.76万亩。

(6)草原有害生物防治。

防治草原鼠害20432万亩,虫害6648.1万亩,毒草4710.6万亩,毒草防治巩固12000万亩。其中,《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规划》防治草原鼠害15630万亩,虫害3540万亩,毒草3650.4万亩;《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规划》防治草原鼠害2965万亩,虫害996.1万亩,毒草520.2万亩;未纳入《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规划》和《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规划》的,防治草原鼠害1837万亩,虫害2112万亩,毒草防治巩固12000万亩。

(7)已垦撂荒草原治理。

示范推广已垦撂荒草原治理20万亩。其中:玉树州0.5万亩,黄南州1.2万亩,海南州7.6万亩,海北州8.3万亩,海西州2.4万亩。

(8)历史遗留选矿企业场地恢复治理项目。

以盐湖、煤矿、砂金、砖瓦粘土、砂石、建材非金属、放射性等历史遗留矿山为重点,采用覆坑平整、回填、覆表土、种草围栏、清除废石尾矿、修复河道等措施实施恢复治理。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政府

3.草原生态保护和支撑能力建设。

(9)标准化饲草料生产基地建设推广。

全省建成标准化饲草料基地100万亩,其中,多年生60万亩,一年生40万亩。

(10)高标准人工草场灌溉示范推广。

在玉树、果洛、黄南、海南、海北州等光热水土资源较好的区域开展高标准人工草场灌溉示范,采用引水渠道、低压管道输水及喷灌、滴灌等灌溉方式,新增草地灌溉面积30万亩。

(11)青贮饲料及秸秆氨化示范推广。

全省建成牧草捆裹青贮氨化窖350万立方米年青贮氨化饲草300万吨。其中,青贮饲料100万吨,农作物秸秆氨化200万吨。

(12)规模化饲草生产加工机械配套示范。

购置饲草生产加工配套机械600套,建设饲草生产加工厂、库房60万平方米。

(13)扶持饲草料加工配送产业链。

推广TMR全价营养配送技术,针对不同畜种、不同畜龄饲草料需求,开展订单配送服务,建成年配送能力1万吨以上的饲草料配送中心40个。

(14)推广三江源地区冬季补饲规程。

针对藏系绵羊,推广育肥精料日粮青稞31%+菜籽饼16%+玉米49%+磷酸氢钙2%+食盐1%+微量元素添加剂1%;针对高原牦牛,推广育肥精料日粮青稞41%+菜籽饼20%+玉米35%+磷酸氢钙2%+食盐1%+微量元素添加剂1%,补饲期间加大饲养管理,第1—15天为预试期,期间日粮组成中青干草从100%逐步减少至40%,而精饲料从0逐步增加到60%后开始进入育肥期。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农牧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4.草原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

(15)完善草原休养生息本底信息、评测、监控和考评制度体系建设。按照适应未来草原休养生息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在现有的数据、体系基础上,完善草原、牧草本底信息数据库和评测、监控体系建设。同时,提出考评办法。

(16)进一步加大草原技术推广研发投入。

开展牛羊舍饲优质高效养殖,草饲料产品开发,标准化人工饲草料栽培技术,牧草混播技术,黑土滩及沙化草地治理新技术研究,休牧、划区轮牧可持续体系研究,牧草新品种选育等技术研发。

(17)强化草原实用技术综合配套与示范。

开展草原鼠虫等灾害可持续控制、退化草地治理、标准化饲草料生产加工、休牧、划区轮牧等技术示范,建立示范点50个。

(18)加强实用技术培训。

规划期内,分批、分层次培训基层各类技术人员1000人,农牧民8万人次。

牵头单位:省农牧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各市(州)政府

(三)制度建设和政策配套。

1.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

坚持“稳定为主、长久不变”和“责权清晰、依法有序”的原则,依法赋予广大农牧民长期稳定的草原承包经营权,确立农牧民的经营主体地位,稳定现有草原承包关系,规范承包工作流程,完善草原承包合同,颁发草原权属证书,加强草原确权承包档案管理,健全草原承包纠纷调处机制,扎实稳妥推进承包确权登记试点,实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

牵头单位:省农牧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政府

2.健全基本草原保护制度。

依法将重要放牧场,割草地,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等七类草原划定为基本草原。实行基本草原用途管制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基本草原管理。坚持生产生态有机结合的方针,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

牵头单位:省农牧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3.继续实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划区轮牧。

继续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各地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过牧,草原承包经营者要均衡利用草原,实行划区轮牧制度,对严重退化、沙化、盐渍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牵头单位:省农牧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4.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

在目前国家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禁牧每年每亩补助6元,草畜平衡每年每亩奖励1.5元的基础上,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禁牧每年每亩补助增加到7.5元,草畜平衡每年每亩奖励增加到2.5元。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向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能力、草原休养生息持续能力和机制建设上聚集。

牵头单位:省农牧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5.增加休牧、划区轮牧补助项目。

为扎实持续稳定推进草原休养生息,对实行草畜平衡放牧的无退化和轻度退化草地,在国家给予放牧草畜平衡奖励补助的基础上,大力示范推广休牧和划区轮牧。对实施年交替休牧和季节性放牧,国家每年每亩再给予2元补助;对实施划区轮牧,国家每年每亩再给予1.5元补助。

牵头单位:省农牧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6.建立草原监测评价考核制度。

以草原定期监测评价结果为基础,建立草原资源与生态评价制度和草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警机制,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草畜平衡激励约束制度,调动农牧民参与草原保护的积极性。加强人工草地等涉及草原保护与植被恢复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严格限制抽取地下水灌溉的人工草地建设,避免造成新的草原生态损害。

牵头单位:省农牧厅

参加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

7.优化农牧资源配置。

青海省大部分为牧区和农牧交错区,可依托草地资源和农区饲草料资源,优化农牧资源配置。通过加快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土地、草地资源优化配置,扩大饲草料种植规模,更新现有人工饲草料基地。农区要积极推进粮改饲工作,充分利用秋闲田、轮歇地、弃耕地等土地资源种植高产优质饲草。农牧交错区利用粮食低产田、退耕还草地、弃耕地等种植优良饲草。牧区要充分利用圈窝子、退化草地、粮食低产田种植饲草。同时采取良种良法、实用技术推广等措施,提高饲草料单位面积产量和品质,增加饲草料供给量,减轻草原利用压力。

牵头单位:省农牧厅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政府

8.建立健全草原生态系统保障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草原生态保护长效机制,实行“四个挂钩”,即:补助资金与禁牧减畜挂钩,奖励资金与草畜平衡挂钩,管护员职责履行与绩效工资挂钩,生态保护效果与州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挂钩;“五个结合”,即:宣传引导和劝返制止相结合,依法禁牧和考核奖罚相结合,禁牧减畜和舍饲圈养相结合,保护草原和转移输出相结合,国家补偿和牧民创收相结合。以转变草地畜牧业发展方式为核心,以组建生态畜牧业合作社为切入点,着力在“严、推、管、转、减”上下功夫。通过加快出栏周转减畜,补贴减畜,移民减畜,落实“减”字,加快落实草畜平衡制度。实行综合施策,允许牧户在草原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开展放牧权交易;加强草原执法机构建设,依法推进草原休养生息和退化草地治理;强化牧民生产资料补贴,加大高标准人工草场、牧场建设,引导扶持饲草生产、加工及贮藏配送产业链,支持草地生态畜牧业发展模式和草原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项目,为草原休养生息和生态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牵头单位:省农牧厅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五、河湖休养生息

(一)主要任务。

1.加大河湖湿地治理和修复力度。

严格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30年)》各项措施要求,结合我省《青海省江河湖泊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30年)》,尽快把污染严重的河湖水质提升到较高水平,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稳定持续改善。通过全面对典型河湖生态系统进行水资源本底调查,尤其对省内重点河湖生态系统地表水资源、地下水资源、水资源总量、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以及开发利用程度进行系统调查;加大环青海湖地区、河湟地区、三江源地区开展湿地及水质保护工程,并通过河道治理、水源保护等综合措施对河湖湿地资源和水质进行保护;重点以“五大生态板块”中的祁连山水源涵养区为重点,开展冰川环境保护工程,并切实保护改善黑河、疏勒河、石羊河、大通河等水源地的林草植被,同时兼顾三江源国家公园冰川、环青海湖地区、河湟地区和柴达木水源涵养区的河湖生态建设工程;配套完善新增人工林带、林场的野生动物群落的保护设施建设;着力推进湟水河沿岸、黄河干流、环青海湖地区河湖周边净土工程后续治理后的功能完善。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政府

2.保障河湖生态用水。

科学确定河湖生态流量,核定重要江河湖泊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将生态用水纳入流域水资源配置和管理。合理调整缺水地区种植结构和布局,试行退地减水,在地表水过度开发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量比较大的地区,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以流域为单元,加强江河湖库水量和水质管理,合理安排重要断面下泄水量,维持河湖合理生态用水需求。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参加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政府

3.保护和合理退还河湖生态空间。

依据《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全面划定河湖和河湖型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区管理范围,设立界桩,向社会公告,将河湖管理范围作为河湖生态空间保护的最小范围。加强对水源涵养区、蓄洪滞涝区、滨河滨湖带等水生态空间的保护,在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强化入河湖排污口监管和整治,维护良好的水生态空间。科学划定禁采区、禁采期,同时在超警戒水位和低于罕见枯水位时进行临时禁采,开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稳定河势,确保河道行洪安全。积极推进退田还湖、退养还滩、退耕还湿,归还被挤占的河湖生态空间,逐步减少“人水争地”的现象,构建健康的河湖生态系统。到2020年,完成青海省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及以上湖泊管理范围划定,完善河湖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制度,基本保障现有湿地面积不萎缩,河湖生态空间得到全面保护和有效恢复。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林业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政府

4.开展地下水超采区治理。

各地方人民政府严格地下水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实施地下水开采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加强地下水保护与涵养,提高地下水战略储备能力。地下水易受污染的地区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作物。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政府

5.保护和合理利用河湖水生生物资源。

控制渔业养殖强度,落实休渔禁渔期制度,开展增殖放流,对于重点河湖,引导建立人放天养的生态养殖模式。科学合理调整淡水养殖空间,加强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健康养殖标准和生态养殖模式,控制和降低天然水体养殖规模,进一步减少江河湖泊网箱养殖,减轻水体污染。加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探索建立基本养殖水域保护措施,推进水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强对河湖湿地范围内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开展珍稀特有物种保护,以就地保护为主,采用迁地保护、人工繁育、遗传基因等措施,实施青海湖裸鲤、扎陵湖花斑裸鲤、玛可河罗川陕哲罗鲑、重口裂腹鱼等种保护工程。

牵头单位:省农牧厅、省林业厅

参加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政府

6.扩大河湖监控监管和巡视范围。

增加或扩大各流域取、出水口水量、水质的监测范围,加大全省河流、湖库水质站网的密度,使监测站点满足水功能区管理的要求;对目前水质监测断面,按权属和技术规范,由水利和环保部门组织进行监测,新增加的检测项目和断面可协调环保、水利、农牧等职能部门进行协作;扩大经常性的排污口监测力度,确保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继续加强对重要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巡视,为供水安全服务。通过进一步理顺关系、打破部门壁垒,建立、健全青海省河湖水质监测站网、数据库建设和数据共享系统,并实时和本底数据进行对比,提供水环境责任考核依据,创新能力和机制建设,适应新时期社会对水资源保护和水功能区管理对水环境监测、考核、奖惩的需要。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参加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政府

7.加强河湖生态环境和生态服务体系建设。

通过进一步加强对水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调度,稳固水土流失治理、坡耕地改造、淤地坝等综合治理效果,完善河湖生态产品示范基地建设;借助人才队伍建设和信息化网络配套的提升,实现生态效益的动态长期监测,逐渐形成全覆盖下的、系统性的流域生态环境和生态服务体系。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参加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政府

(二)重点项目。

以加大河湖治理和修复力度、保障河湖生态用水、保护和合理退还河湖生态空间、开展水资源节约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河湖水生生物资源、扩大河湖监控监督和巡视范围、加强河湖生态环境和生态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实施33个重点工程。

1.加大河湖治理和修复力度。

(1)河道通畅工程。

拆除格尔木河、巴音河、那棱格勒河、香日德河、察汗乌苏河、哈尔乌苏河、都兰河违规建设或研究停产的小水电,取缔并拆除挤占滩涂河道的违章建筑,恢复河道通畅和泄洪功能。

(2)水生态修复工程。

以三江源区、河湟地区、环青海湖地区祁连山地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为重点,开展水生态修复工程。

(3)受损河湖系统修复工程。

以柴达木地区为重点,启动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程,努力保护原生态地表地貌,适度开发利用林田、草原、水土光热资源,同时在东部地区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治理工程,推进黄河两岸南北山重点区边坡稳定及绿化。

(4)水资源高效利用工程。

对省内水库分布进行本底调查,重点研究水库以及灌溉工程开展后,河湖生态环境演变趋势。完成夕昌水库、哇沿水库、西纳川、牙扎、尕干、东吾羊等5座小型水库建设工作。

(5)河湖周边沃土工程。

对水土流失治理,坡耕地改造以及淤地坝建设等工程建设前后流域生态环境进行重点评价。开展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侵蚀沟综合治理和重点区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3个重点治理项目,建设淤地坝45座。围绕祁连山—黑河、三江源、甘青宁—黄土丘陵,以及柴达木盆地、环青海湖、黄河支流流域重点区域,点面结合开展水土流失防预和治理前期研究。

(6)河湖综合整治工程。

开展湟水河、格尔木河、澜沧江、大通河、通天河、布哈河、巴音河、岷江班玛段、隆务及泽曲河等9条主要支流治理,开展全省纳入《加快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实施方案》的78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7)开展水质保护工程。

开展贵德黄河清、河南洮河源等19处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同时对列入中国重要湿地名录的扎陵湖、鄂陵湖、玛多湖、黄河源区岗纳格玛错、依然错、多尔改错等湿地群进行重点生态保护。

(8)冰川环境保护工程。

在7个重点冰川保护区外围设置警戒线62.0km,警示牌25块,宣传牌20块,设立寻护站6个,每个站修建房屋90m2与办公设备,购置装备74套,其中巡护服18套、巡护设备18套、巡护摩托车20辆,夜宿装备18套等。

(9)河湖生态建设工程。

在五大板块分别建立水源涵养示范样板工程各1项。

(10)防护林建设。

新增人工林带共20.55万公顷,其中“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项目新增19.12万公顷;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项目新增0.28万公顷;隆务河两岸生态治理工程项目新增1.15万公顷。

(11)净土工程。

扩大开展河湖生态型净土工程范围、提出农田径流水质控制,农村生活及禽畜放牧养殖等面源污染的治理措施行动方案。配合湟水河沿岸、黄河干流、环青海湖地区着力推进河湖周边绿化缓冲带等净土工程后续治理的功能完善。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林业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政府

2.保障河湖生态用水。

(12)水资源配置工程。

东部农村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灌溉面积20.85万亩;建设那楞格勒河至茫崖和冷湖、那棱格勒河至格尔木河、格尔木河至诺木洪和巴隆、柴达木河(香日德河下游)至德令哈、香日德河至察汗乌苏和乌兰等五段连通工程;新增供水量9亿立方米,其中利用盆地内水资源8亿立方米,利用盆地外水资源1亿立方米。

(13)种植耐旱经济作物。

在高位山旱地区(脑山)建立脱毒种薯生产基地30万亩,建立商品薯生产基地90万亩;在海西州的格尔木市、德令哈市、都兰县和乌兰县建设枸杞基地,建设规模1.3万hm2,枸杞种植总规模达到4.67万hm2;建设2.0万hm2沙棘原料种植基地。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3.保护和合理退还河湖生态空间。

(14)建设水源地保护工程。

实施7个国家级重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加强26个省级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继续实施75个一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新建43个水源保护地监测站点,大力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15)河湖沿线热土配套工程。

重点根据河湖水系格局,水资源条件进行河湖沿线热土配套工程建设,按照河湖生态系统的保护需求,提出工程措施,并明确需要重点保护的河段范围和保护方案。

(16)高效节水工程。

建设喷灌、微灌、高标准灌溉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新增高效节水面积80万亩。

(17)海绵城市工程。

城市河湖生态系统重点统筹防洪、排涝、供水、治污、绿化等生态服务功能,并根据城市河湖水功能区划和水质保护目标,提出城市河湖点源、面源、内源控制和治理措施。城市新区透水砖地面需对防洪蓄洪以及生态廊道保护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完成西宁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

(18)湿地保护工程。

建成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生态区面积39.5万平方公里;青海湖草原湿地生态面积2.96万平方公里;祁连山湿地保护与建设0.355万平方公里;三江源湿地封育71.7万亩。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林业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政府

4.开展地下水超采区治理。

(19)划定地下水限采范围和用水计划。

加强地下水用水计划管理,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7.95亿立方米以内。

(20)地下水监测工程。

全省共布设地下水基本监测站井140眼,其中潜水监测井眼138眼,承压水监测井2眼,在省内几个主要的平原区,基本形成平面上点线面结合,垂向上层次分明的地下水立体监测网络,其中湟水河谷平原布井45眼,柴达木盆地平原布井58眼,青海湖山前倾斜平原布井13眼,共和盆地平原布井12眼,其他较小的平原区共布井12眼。

(21)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估和污染治理。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对石化生产储存销售企业、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的地下防渗设施建设进行摸底调查,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政府

5.保护和合理利用河湖水生生物资源。

(22)增殖放流工程。

到2020年青海湖裸鲤增殖放流达到2000万尾,力争使青海湖裸鲤资源量恢复到16万吨。冷水鱼网箱养殖面积达到1000亩,全省水产品产量达到20000吨。

(23)水产种质资源建设。

建设青海湖裸鲤、扎陵湖花斑裸鲤、玛可河罗川陕哲罗鲑、重口裂腹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14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24)水产养殖无害化处理工程。

扶持水产养殖场建设养殖废物无害化和排污设施。年补贴建设20个水产标准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设备。

(25)河湖生态产品示范基地。

收集调查省内生态产品示范基地,并深入现场获取相关社会经济信息,统筹各区农牧林渔优势资源和综合条件,加快特色有机食品、粮食、蔬菜等产业的发展。通过发展水产养殖业,打造全国最大的沿黄库区现代冷水鱼养殖基地,重点在黄河干流化隆段,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建立冷水养殖繁育库。

(26)开展珍稀特有物种保护工作。

在黑颈鹤繁殖地进行人工辅助筑巢,地面覆沙,提高黑颈鹤繁殖成功率;建立普氏原羚生态通道,扩大其活动区域,在主要活动区域降低围网栏高度、拆除围栏刺丝、修建电子脉冲网围栏,为雌雄分群活动的普氏原羚建立专属通道,建设饮水点,解决普氏原羚栖息地水源短缺饮水难的问题;疏通青海裸鲤洄游通道,在主要洄游河流上游修建调节蓄水库。

牵头单位:省林业厅、省农牧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6.扩大河湖监控监管和视察范围。

(27)增加取、出水口监测数量。

取、出水口监督管理是在河湖流域最重要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全社会的用水量不断增大,工业生产中的退水也呈上升趋势,必须要加大对取、出水口监督管理,严格对水量、水质进行监督。

(28)增加河流、湖库水文监测站网。

在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观测其流量、水位、降水、蒸发等水文要素基础上,增加水文监测站的覆盖,同时增加水质检测手段和完善水质检测内容。

(29)提升已有水文监测站网能力建设。

对现有的河湖水质检测站、已建成的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各监测点,通过硬软件升级、网络通信、信息传输覆盖等、进行能力提升,做到准确、及时、规范的检测和传输存储及数据分析。

(30)提升基层站点巡视能力。

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升基站的巡视能力。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政府

7.加强河湖生态环境和生态服务体系建设。

(31)生态效益监测工程。

重点围绕祁连山水源涵养保土区、青海湖高原山地生态维护保土区、三江源生态维护水源涵养区等3个防治分区,通过重点区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定位监测和三江源区预防保护,以及对已建淤地坝进行除险加固,构建科学的水土流失综合防御体系。开展重要江河源区水土保持、环青海湖生态维护、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效益监测等3个重点预防项目。

(32)信息化网络配套工程。

在省内建设农业高效节水、水生态环境修复、水土保持等科技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其社会资源优势,扩大示范辐射范围。逐步推进具备条件的水利科技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科技研发和工程应用提供高质量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基层防汛抗旱、灌溉排水、农村供水、水土保持等专业化服务组织,构建完善的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体系。

(33)水利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在水行政执法、水利规划设计、水资源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管理、水土保持、农村牧区水利、防汛抗旱、水能资源及农村水电、水文和水利信息化等领域,每年培训100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

参加单位:省农牧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市(州)政府

(三)制度建设和政策配套。

1.建立河湖水生态状况评价预警与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河湖生态健康调查与评价标准体系,开展水生态空间基础信息调查评价和重要水生态空间承载能力评价,科学评估河湖和地下水水资源承载能力,适时公布相关信息。按照环境监测和监察标准化建设要求,进行监测、监察仪器设备的配置及人员培训,对流域水质、生态及湖泊底质进行定期监测与评估,强化湖泊水生态安全监测、监察能力建设和应急监管能力建设,结合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形成天地一体化的监测体系。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各市(州)政府

2.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强化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刚性约束,严格河湖水资源开发总量控制和纳污总量限制指标,调整优化河湖生态空间开发格局,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对取用水总量接近、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或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积极推进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培育水权交易市场,鼓励和引导区域、流域、行业及用水户间开展水权交易,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流转方式。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政府

3.进一步形成和完善分类保护政策。

为指导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根据青海省湖泊受人为干扰程度,分别提出各类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各具体湖泊需在流域水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估、生态环境问题分析及诊断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确定保护目标,编制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切实改善良好湖泊的生态环境。根据水资源特点以及受人类活动影响的程度和性质分类制定保护政策。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参加单位: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各市(州)政府

4.建立河湖岸线利用保护和监管机制。

落实河湖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制度,明确河湖利用和保护要求,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河湖水域和自然岸线,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积极开展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加强岸线资源监测和监管,对涉河项目建设区域和热点敏感区域进行定期监测和预警。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参加单位:省农牧厅、省林业厅,各市(州)政府

5.建立完善水生态补偿和损害赔偿制度。

建立健全重要水源地、重要水生态修复治理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稳步推进退耕还湿试点,探索建立基于跨界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生态补偿机制。同时,逐步完成河湖生息本底信息、评测、监控和考评制度体系建设,使全省河湖休养生息纳入科学有序的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实行河湖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罚;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以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额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对生态有较大影响和有不确定性风险的工程须组织深入论证、科学规划。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各市(州)政府

6.健全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河湖、水土资源、生物资源及地下水资源保护和治理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加强河湖与地下水生态保护修复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探索编制水资源资产负债表,构建水土资源、水生物资源等的资产和负债核算方法。推行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参加单位:省农牧厅、省林业厅,各市(州)政府

7.全面推行河长制。

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制定出台《青海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省、市(州)、县、乡委政府及村级组织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分别由同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强化河湖管理,落实日常巡查制度,构建责任明确、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

参加单位:各市(州)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各部门、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对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作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重要内容,发挥主动性,积极参与相关工作,并形成上下联动、横向配合的工作机制,全面推进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同时,各部门要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汇报衔接,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的支持。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粮食局,各市(州)政府

(二)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加强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重要性和迫切性的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媒介,认真组织相关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公众更加爱护农业生态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的行动中,营造爱护、建设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结合生态文明知识进校园、进农村、进牧区、进机关、进军营、进商场、进厂矿活动和绿色工厂、绿色机关、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饭店、绿色商店、绿色家庭等“绿色细胞工程”建设,普及节水、节地、减排、低碳生产知识和技能。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政府

(三)强化科技创新支撑。

围绕青海耕地草原河湖资源保护与生态保护与建设的重大科技需求,加大支持力度,整合科技资源,大力实施生态科技创新工程,推进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队伍建设和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基层技术咨询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加快生态保护与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新修订的《造林技术规程》等生态保护与修复治理技术规程,对我省相关的工程管理和技术规定进行调整完善,做到相互衔接,同步实施,增强我省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林业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各市(州)政府

(四)严格监督管理执法。

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好《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青海省农业环境保护办法》《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加快出台《青海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的法律法规,修订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耕地草原河湖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法制体系。加强环保执法机构、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耕地草原河湖资源管控等方面的执法监督力度,加强部门和地区联动配合,规范执法行为,严厉查处违法案件,坚决打击各类破坏农业生态的违法行为。完善执法和监察行政管理体系,保持执法队伍的相对独立。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监督生态环保工作。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政府

(五)强化制度建设保障。

切实深化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基本构建成以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空间规划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节约利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环境治理体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等8项基本制度为主骨架,覆盖生态文明决策、评价、管理和考核四个方面比较系统完备,有青海特色,又可提供有益借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有效推动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任务的实施。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各市(州)政府

(六)加强监测体系建设。

建立全省“天空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运用现场评估、遥感、地理信息、全球定位等技术,加强对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重点任务实施情况和资源保护修复效果的监测评价。加强环境风险防控,抓好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完善水、气、危险废弃物、外来入侵物种保护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规范和强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各市(州)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