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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产业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的通知

林改发〔2017〕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的要求,增加绿色、生态、安全林产品有效供给,引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促进林业产业绿色健康发展,现将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的重大意义
    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是新常态下适应绿色发展新趋势,践行绿色发展新理念,培育绿色发展新动能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推进林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林区脱贫致富和精准扶贫;有利于推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深化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生态林产品供给能力;有利于培育林业品牌,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导和促进绿色消费,提高林产品附加值和溢价能力;有利于推动林产品提质增效,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绿色、生态和放心的林产品;有利于盘活市场流通要素,规范林产品市场流通秩序,营造正当竞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提高我国林产品国际竞争能力,扩大林产品国际贸易,拓展林产品国际市场,巩固提升我国林业大国地位和国际形象;有利于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加快林业现代化建设,促进绿色增长和生态文明建设。
    ——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有力抓手。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源自森林资源,产自森林生态系统。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将有力促进生态保护,守护好绿水青山;精准提升森林资源质量和价值,发展好“金山银山”,更好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是加快林业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林业产业还存在大而不强、附加值不高和综合竞争力较弱等突出问题,转型升级的任务紧迫而繁重。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可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林产品供给质量,提高林业产业附加值,促进林业产业提质增效和做大做强,加快推进林业现代化。
    ——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是引导和培育绿色消费的必然选择。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以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为目的,推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标准制定、品牌推广、机制创新等措施,提升森林生态产品质量,满足“绿色、优质、营养、安全”的消费需求,推动绿色发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二、准确把握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护优良产地环境、生产优质产品、提供优质服务为主线,加强管理服务、强化品牌保护,充分发挥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的战略性、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创新林产品供给机制、林业产业发展机制和林业服务机制,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加森林生态产品有效供给,更好地满足全社会对林产品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全面提升林业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注意把握好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绿色发展。坚持“生态第一,保护优先”,依靠优良的生态系统环境培育、开发森林生态产品。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和产品基地建设,让林地变基地、农民变股民,让林农分享品牌溢价收益,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实现“生态美,百姓富”。
    (二)精品定位,质量优先。坚持质量管理与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相结合,建设优于普通产品的森林生态产品体系,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强化后续监管,确保品牌公信力,打造精品品牌。
    (三)政府引导,市场引领。大力发展线上和线下两个市场,疏通社会资本上山入林的通道,打通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进场入店的渠道,确保优质产品优价销售。健全完善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优化市场环境,不断激发工程建设的活力和潜力。
    (四)重点突破,带动全局。鼓励和支持有实力、已具备一定影响力、能够代表中国优势的品牌,率先实现突破性发展,带动相关产业链上更多品牌的发展。
    (五)扶优扶强,打假治劣。加大对龙头企业、优秀品牌的扶持力度,加强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的评估、管理、监督,坚决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完善动态管理和惩戒机制,实行优胜劣汰,切实提高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的社会公信力。
    (六)开放合作,国际接轨。立足国情林情,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深化国际合作交流,维护我国在森林生态产品领域的发展权和话语权,促进我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标准的国际互认。
    三、明确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目标和主要任务
    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其基本目标是:从长远看,要全面建立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的标准、标识、品牌、评价、监管等相关体系,健全相关管理规定和配套政策,增加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有效供给,不断扩大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市场认可度,大幅提升森林生态产业规模、市场份额和质量效益,促进林业产业全面转型升级,全面提升林业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从近期看,力争用1—2年时间,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主要产品标准体系基本成型、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评价体系基本完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基本建立、流通体系基本形成、监管体系基本健全。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产品标准体系。制定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标准体系规划,编制标准体系框架和标准明细表,建立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原料标准、基础材料标准、复合产品标准、生产加工设备标准、基础设施设备标准、生态环境标准,选择重点产品和主要服务领域,加快构建以行业标准为主导、以产地标准为基础、以团体标准及企业标准为补充的相互配套的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标准体系。
    (二)完善产品评价体系。按照《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通用规则》(见附件)要求,针对产品的产地环境、生产、加工、仓储、物流、营销等环节,制定并逐步规范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评价体系,引领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标准化、生态化、个性化、品牌化生产。
    (三)建立产品品牌体系。制定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品牌发展规划,对现有的有关森林生态产品的品牌体系进行梳理,把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大、高附加值、低能耗的产品列入战略规划。建立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品牌推广、标识识别等关键环节的规则和机制,形成品牌全程管理体系。重点做好品牌体系创建和运营管理设计、宣传推广和品牌价值提升等工作,提升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品牌的影响力。
    (四)建设产品生产基地。以优势林产品产业带、特色林产品优势区和林业大县为依托,以提升名优新特林产品生产能力和经营水平为重点,着力创建一批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生产基地。加大产销对接力度,形成生态培育、生态制造、生态服务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机制,促进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相关服务功能。
    (五)建立产品营销流通体系。大力发展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连锁经营网络,建设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产品生产基地为基础,批发市场、集配中心为骨干,直销中心、连锁超市为龙头,城乡居民、集团客户为终端的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流通体系。建立全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展示交易中心。推进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展销厅连锁店与电商集群相结合的线上线下结合营销。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展示店和专营店。推广林超对接、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展示订货、经纪人代理等新型交易方式。
    (六)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监控体系。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监测和追溯四大体系,构建相应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质量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在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名优新特产品及产品基地开展追溯试点,逐步扩大追溯范围。建立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市场监督机制。推进森林生态标志产品信用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产品标志审核机构对审核结果的连带责任。
    (七)建立全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数据服务平台。结合涉林企业和重点林产品信息普查工作,搭建全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数据服务、质量追溯、品牌公信查询等信息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完善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监管方式,建立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评价标准和实施效果的指标量化评估机制。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技术支撑体系,加强标准制定和产品评定能力建设。建立统一的森林生态标志产品信息平台并与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信息平台相衔接,公开发布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相关政策法规、标准清单、规则程序、产品目录、实施机构等信息。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一)明确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由国家林业局统一组织开展,各有关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按相应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国家林业局林业产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有序开展。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受国家林业局委托负责组织实施。要依据《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通用规则》,加快制定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和生产基地的团体标准、认定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申报、评价、认定程序,确保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坚持自愿申报、不干预企业自主生产经营活动原则,开展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工作;严格管理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证书和标识使用;加快建设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信息服务平台,宣传推介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注册“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证明性商标。
    (二)上下结合,创造良好氛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发展规划和相应的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经营主体创建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生产基地和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要积极创造政策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充分发挥媒体作用,积极利用各种产业博览会、交易会等,加强对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品牌建设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传统媒体,积极应用新媒体,加大品牌宣传推广力度,提升品牌公信力和影响力。
    各地各有关单位在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林业局林业产业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通用规则


                                                                      国家林业局
                                                                     2017年9月30日
 
附件
 

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通用规则

    1  范围
    本通用规则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并作为制定认定细则及规程、实施认定评估的依据。
    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通用规则。
    2.1 森林生态标志产品
    在原生境条件下自然生长的野生产品,或产自良好森林生态系统,产品全生命周期没有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原辅材料不含有转基因成分,无污染、无生态风险、品质优良,经认定并获得国家森林生态产品标志的木质或非木质林产品。
    2.2 良好的森林生态系统
    由植物、动物、微生物等要素组成,受森林的水文、土壤、气候等环境条件影响,物质、能量、生产力交换有序,形成健康、稳定的自然生态系统。
    2.3 原生境
    未经人为活动而改变的野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
    2.4 森林小气候
    受森林生态系统影响而形成的特定区域性气候状况。
    2.5 认定要素
    对产品合规性评定所要求证明、检测、评审的内容。
    2.6 产品生命周期
    产品生命周期是指产品生长、原材料提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等一系列完整过程。
    3  基本要求
    3.1 申请组织应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2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3 不得使用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原辅材料。
    3.4 产品全生命周期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品。
    4  原料生长地
    4.1 符合原生境条件的生长地要求或满足以下要求:
    a)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15618标准中的一级标准。
    b)灌溉用水质符合GB5084规定的要求。
    c)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3095规定的一级标准。
    d)食用林产品产地环境符合LY/T1678的规定。
    e)木质产品生长地要求另行制定。
    4.2 具有森林小气候特征。
    5  生产加工
    5.1 产品原料
    5.1.1 主要原料
    产品原料来源于符合本通则“4原料生长地”条款要求的林产品。
    5.1.2 加工辅料
    产品加工过程中所使用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2 加工地及其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3 加工工艺及设备
    实行清洁生产,保证原料主要成分的森林生态属性,产品设备和工艺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和技术要求。
    6  包装
    6.1 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鼓励使用生态和可降解包装材料。
    6.2 产品包装要正确使用国家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标识。
    7  储存
    7.1 产品储存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规定。
    7.2 根据产品品质和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产品储存,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应与其他产品做标识区分,分区存放。
    8  运输
    8.1 按照国家或行业产品运输规定,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运输条件,对易腐和保鲜产品应采用全程冷链运输。
    8.2 森林生态标志产品与其他产品应有效分隔,保证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品质。
    9  产品溯源
    9.1 创新溯源管理机制,制定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追溯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溯源平台。
    9.2 申请组织建立产品跟踪管理档案,确保森林生态标志产品信息可追溯到生长地。
    9.3 申请组织应提供森林生态标志产品溯源平台所需的产品信息,确保信息真实。
    10  认定要素
    10.1 基本要素
    10.1.1 产品产地范围
    10.1.2 产地自然社会环境
    10.1.3 生产加工对环境的影响
    10.1.4 产品成分构成及来源
    10.1.5 加工工艺
    10.1.6 产品包装
    10.1.7 产品标准
    10.1.8 产品生态价值
    10.2 核心要素
    10.2.1 产品森林小气候特性
    10.2.2 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10.2.3 食用产品转基因、非转基因物种鉴别
    11  特殊规定
    有关沙漠、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产品,满足本通用规则原生境、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食用产品原料属非转基因、无人工合成化学品等要求条件,可以开展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的认定,标准或细则另行规定。
    12  附则
    本通用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